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06号北侧(05)8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蜀龙大道中段10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4721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402执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火荣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