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6812号
原告:定州佳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CG2Q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署龙大道中段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12401940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定州佳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定州佳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124340.54元及利息(以2124340.54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5.77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日,本息暂共计2197267.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等。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存在约定管辖,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型材采购合同》和《钢材采购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份合同第19条约定“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成都铁路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21年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更名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其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应当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二、合同约定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律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对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指定如下:……第五条五、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而且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公示的案件受理范围文件中明确,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是真实有效的,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移送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型材采购合同》和《钢材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第19条约定“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成都铁路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2014]422号)第五条规定,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可受理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2021年原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更名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的成都运输第一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运输第一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