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11011号
原告:黔西南州融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大商汇B3组团2栋9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蜀龙大道中段10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黔西南州融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融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融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融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4.8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融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