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487号之一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王本虎,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学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海霞,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郭学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汝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等六个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郭海霞、郭学明、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郭海霞、郭学明、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存款301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