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北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汝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海玲,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学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赵汝常,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周书环,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学明、***、周书环、郭海玲、赵汝常、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25民初4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海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