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364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30层。
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北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告:郭海玲,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郭海玲、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成信
人民陪审员 李洪增
人民陪审员 李明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