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5217960P。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宇,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北三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724987-2。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海玲,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张子山,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银行”)与***、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润昌银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5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2日、2022年4月2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名下的证券、工商、税务、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有零星余额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查询的上述财产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零星账户存款价值不大,暂不申请查控和扣划。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信息,人行未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经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证书号冠国用(2014)第068号、及不动产权证书号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号房产一处,因上述不动产已多次轮候查封,故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不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鲁(2021)冠县不动产权第1××9号登记信息,因该房产坐落于村集体土地上,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宜处置,暂不申请执行。
3、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4、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安排其相关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的住所地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后,认为以上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短期内经济状况无法缓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释明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郭海玲、张子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陈永坦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海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