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8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5217960P。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宇,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北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498722。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张子山,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银行”)与***、***、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润昌银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9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10月7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税务、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有零星余额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查询的上述财产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零星账户存款价值不大,暂不申请查控和扣划。经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有投保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保险累计保额及保险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放弃以上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张子山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有投保信息,经线下查询该保单已退保;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有投保信息,经线下查询无此保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信息,人行未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经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宅基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财产的执行。
3、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
4、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安排其相关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后,认为以上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短期内经济状况无法缓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9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2,130元,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释明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润昌银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子山、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刘鑫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