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5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北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498722。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系该公司经理。
**与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12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冠国用(2014)第068号土地登记信息、坐落于冠县北三路南侧1号楼、不动产权证号为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3号的房产,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6、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
7、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山作出拘留决定,因疫情原因,未能实际拘留,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为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