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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95号
申请人: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郭庄镇。
负责人:张金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仝毅凝,系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佟显涛,执行董事。
申请人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2021)陕011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6月3日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长春经开支行,账号为22001380300055021891和中国银行西安临潼区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03268182789的银行存款5053636.28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给以上两个账户分配冻结额度,分别为4053636.28元和1000000元。申请人献县天能建材租赁站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提供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053636.28元(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春经开支行,账号:22001380300055021891 ,额度冻结金额:4053636.2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临潼区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03268182789,额度冻结金额: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贾 如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