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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963号
银川市兴庆区浩伟源设备物资租赁部:
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浩伟源设备物资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解放西街支行,账号×××)无此账户,故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浩伟源设备物资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