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949号
原告:**全,男,1974年7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佟显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玫瑰,该公司员工。
原告**全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撤诉。
审判员  范思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