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176号
原告:东营开发区吉汇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惠州路52号黄河工贸园10幢17号商铺08室。
经营者:李涛,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显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营开发区吉汇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开发区吉汇机械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开发区吉汇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延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艳芳
书 记 员 钟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