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049号
原告:藁城区盛企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村北100米(正无路南侧)。
经营者:***,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藁城区盛企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藁城区盛企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藁城区盛企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