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6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区(新一路北)(长春市建安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丹
审判员 胡月皓
审判员 肖 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