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民初1621号-2
原告:***,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3409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余
代理书记员 张玭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