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222号 申请人: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东光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变更财产保全,要求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