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268号
申请人: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东光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变更财产保全,要求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