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718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郑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郑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雪佛兰牌小汽车已被法院查封,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等。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尚有42,000.00元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