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718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郑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郑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雪佛兰牌小汽车已被法院查封,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等。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尚有42,000.00元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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