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内078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通河街翠杨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了本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牙克石市汇流河发电厂热电联产项目(350MW+50MW)工程拖欠吉林省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队***、**、***等20人工资245615元,拖欠河北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宋淑霞、**等33人工资267466元,拖欠本项目部水电工组***、**等14人工资201600元的事实。已经对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牙人社监令字[2023]第A-16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仅报送了***、**水电工资支付凭证尚拖欠***工队、***施工队农民工工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理:立即筹措资金支付***工队、***施工队农民工工资,支付数额为513081元。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5月19日送达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支付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工资。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于2023年5月16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未向本院提交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怠于行使救济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执行人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牙人社监理字[2023]第A-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槐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