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姜某、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78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女性,197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某与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82民初32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7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64106.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62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66899.3元。至此,姜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0782民初3257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