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4民初744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锦,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河北路水天名城*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章。
原告***与被告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