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4民初215号
原告:***,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雅安市石棉县河北路水天名城1幢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