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4民初291号
原告:石棉县鼎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河北路***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锦,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伟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河北路水天名城*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廖威,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石棉县鼎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法联系,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丁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万响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