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7454号 原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 原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旭日园林公司”)诉被告西安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鸟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旭日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天鸟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旭日园林公司诉称,2020年4月22日,原告就所需软件产品系统的订购事项与被告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为定制版APP(包括**APP、苹果APP以及PC后台管理系统),并对软件维护费及服务支持作了约定;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51100元,结算方式为:在本合同生效后一日内预付项目款75550元,根据项目进度支付剩余价款。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为被告收到项目款后55个工作日完成交付,并就担保、服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项明确约定:“如乙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交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超过交货期限之3个工作曰后,每日承担未交付部分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可由甲方在付款时直接予以扣除。”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支付项目款7555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定制版APP,在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承诺尽快交付,并自愿向原告退回一万元作为补偿金。原告按照被告给定的时间再次向被告提出交付APP时,但已无法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原告无奈上门到被告公司沟通,但其早已搬离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在被告无法交付APP时,另行租赁第三方公司APP才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为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65550元订购款及违约金15110元,以及支付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赔偿金839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天鸟网络公司辩称,一、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天鸟公司已履行完毕其开发软件的义务,合同应继续履行,**日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2020年4月22日签订名为《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实为软件产品定制的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定制开发“**教学”软件,包含**APP端、苹果APP端,PC后台管理系统一套。软件功能以附件《功能清单》为准,定制价为151100元。2020年下半年,天鸟公司将定制软件除了“监控功能”模块以外的全部功能开发完成,监控功能未完成是因为原告最初提供的监控设备不符合使用条件,与软件无法连接,中途经过原告更换监控设备,嫌新换的监控设备昂贵等原因,导致软件延迟完成,最后原告又放弃了监控功能,才将软件提交应用商店审核上线。中途耽误的时间非被告过错,且最终天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合同应继续履行,**日公司依约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花费大量时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软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软件,如果不能得到相应的开发费用,则相当于被告付出的半年多时间、精力的价值为0,明显不公平。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原告陕西旭日园林公司(甲方、购方)与被告西安天鸟网络公司(乙方、供方)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定制包含**APP端、苹果APP端、PC后台管理系统一套,合同总金额为151100元。该合同第二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本合同总金额为151100元,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1日内预付项目款75550,待项目初版开发完成后10日支付合同款45330元,待项目完成上线后60日内支付全部尾款30220元,给乙方。”合同第三条交货、验收第一款约定“交货时间、地点:乙方收项目预付款后立即安排设计原型图和UI,客户确定原型图和UI后,进行排期开发,5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工作(不含周六日),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将软件产品正式上线运行。”第七条违约责任2)如乙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交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超过交货期限之3个工作日后,每日承担未交付部分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可由甲方在付款时直接予以扣除。3)若乙方延迟交付时间超过10日,或经过安装调试、***,乙方提供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达不到甲方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的技术功能和技术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合同约定甲方联络人为**,乙方联络人为**。 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3日,原告支付被告预付项目款75550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退还原告1万元。关于退款原因,原告称其进行软件开发的目的是为了正常使用,但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软件产品无法在**APP安装使用,**和苹果系统无法反应的应用商店里边。XX沟XX线时间。沟通大概三四个月的时间。结果被告当时愿意退费6万多元,周期是半年以内,原告没有同意。被告称双方确实沟通过,原告说公司快要倒闭了,比较困难。关于退款一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说因为双减政策影响,双方都有损失,原告无法使用软件,被告也有10万元的投入,所以给原告退1万元把事情了结,但是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关于合同履行的情况,根据被告提供沟通工作进度的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显示:1、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双方沟通的内部包括界面风格、导航图、UI、教务端等内容。2020年4月20日被告设计师留言:教师端和家长端已经完成,还差采购端几个界面,明天可以完成。2020年4月26日被告设计师留言:(UI)明天中午改好。2、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8日,主要沟通软件开发行政管理模块的“老师工资”模块。2020年5月15日,被告设计师留言:我目前根据咱的情况设置了这个薪资体系,你看看合不合适,不合适了我们再改。3、2020年6月8日,主要沟通软件的“视频监控功能”模块,(因旭日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不能使用,导致视频监控一直无法完成-让原告确认是不是这样)。2020年6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留言:1、人脸识别我问过了设备还没安装,这个需要尽快安装,我这边还需要写程序和商汤科技做对接;2、电信的固定ip如果等开学在安装的话,那app里的视频监控功能也要延后处理;……截止目前项目总进度为25%。2020年8月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留言:APP现在就差商城和监控了;商城涉及支付需要提供商户,监控这块目前有兼容问题。2020年8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留言:***,培训的事安排的什么时候;视频监控没有SDK,无法对接,确定设备更换吗。原告***回复:更换。2020年9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了摄像机型号并留言:***,设备要换换个,打卡和监控都可以做到。原告***留言:好,我研究下。4、2020年11月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APP安装包。2020年11月9日,原告***留言:还有那个**,LS系统这个东西现在怎么弄安装包。**:iOS没办法打包,只能是拿着手机安装到手机上测试,先期用**手机测试方便一些。被告法定代表人**留言:苹果需要上架的才能用;那咱们准备上架的事吧。5、2020年11月4日后,双方在处理软件上线至**、苹果等平台。被告法定代表人**留言:先上苹果。原告:都上。2021年1月16日,被告发送网址。原告回复:我都看不懂这是个啥,你这边帮我直接一注册就行呗;需要什么我给你提供。被告:现在大平台上架审核比较严格了,咱需要申请软著并再次发送网址。原告***:不是我根本看不懂你这个整个的那个申请流程啥的,我的意思是你们这边儿直接申请需要什么资料,我这边儿给你,需要什么资料注册,要什么支付什么东西,你直接给我说我给弄就行了。被告回复:好,并留言:我刚刚找代理办版权证的人,31个工作日下来是1100元,10个工作日下来是2500元,最快5个工作日下来是4000元,选择5和10个工作日需要周一之前所有资料准备到位,自己办理的话几百块,但是时间可能会长一些。2021年1月17日,原告***:**,关于版权上架的问题一开始也没有跟我说,现在我们这边**一直对于app没上线很上火,我这边一直在压着,这个钱我连报都不敢提,app必须马上上线了。之后被告表示,没有版权证,大平台上不了。2021年1月19日,被告方在询问软件著作权证怎么处理。原告表示,没有办法报销费用并留言:现在这个版权问题是这样子的之前也没有提过这个费用问题现在忽然又多了四千多而且app已经推迟了很久了我们还是协商一下这个钱的问题。被告:这个也是今年出现的,以前是不需要的,算是政策导致的;不可控。原告:那这也不能算在我们这边吧。被告表示:安装包上次已经在小平台上了,可以安装试用。原告表示小平台只是**,苹果的无法试用。被告确认现在卡在证书上。2021年1月29日,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3000元。被告称这是上线的**平台时,被告代收了3000元,请第三方申请了软件著作权。5、2021年2月26日,被告留言:已经提交到苹果中,等待审核中。之后多次被打回。2021年4月7日,被告留言:***,第八次代码进行提交了。原告留言:你关键还有华为,也得很久,这事都过了一年了实在是等不住了;你不是说第几次提交的问题了,你现在我现在你提交完了以后,我现在还只能是测试,我还不能使用,你说我使用到什么时候再拖一年,我冯**那边儿,我已经是我也没有没有什么脸跟人家说话了现在。被告提交的沟通记录最后时间为2021年7月份。 庭审中,被告认为**系统已经交付但软件包一直没有交付;被告认为软件包和**系统共同交付,**系统在2020年11月上线后来因为没有向应用商店交费故下线。关于苹果系统,被告多次提交上线,未通过的原因系国家政策原因。 原告提供2021年12月15日,陕西摩登星程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校宝在线(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付款记录,证明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另行签订合同产生损失8419元。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不涉及解除。 以上事实,有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微信记录、截图、付款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达成协议,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内容,原告基于案涉合同定制的内容包含**APP端、苹果APP端、PC后台管理系统一套。被告方应当向原告交付上述定制产品并保证正常使用。根据双方合同履行的进度可见,首先被告交付了**系统,被告称也交付了软件包,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软件包可以正常使用。关于苹果系统,从微信记录中可见,被告多次上线该系统,但一直未予通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收项目预付款后立即安排设计原型图和UI,客户确定原型图和UI后,进行排期开发,5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工作(不含周六日)”,根据微信记录,双方就定制产品沟通时间从2020年4月13日直至2021年7月份仍在沟通,此时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同时被告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全部产品的定制及交付。对于产品未完成的责任根据微信记录显示,被告称系政策原因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完成了合同的定制产品的全部交付义务,现在原告主张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剩余预付款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被告就案涉合同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被告应有合理的人力、物力支出,同时原告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有配合的义务,故基于合同履行的进度以及互相配合程度,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的出发,被告已经退还了1万元款项,就剩余款项酌情支持被告再退还原告3万元。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定制产品的交付,虽然被告辩称因视频等原因导致延期交付但不能说明直至2021年7月仍未完成全部交付的责任均系原告。故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110元。关于原告主张损失一节,原告方提供的《软件销售合同》中载明购买产品的内容为2020版校宝软件3校区,该产品与案涉合同定制产品名称不一致,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签订新的合同与本案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22日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解除。 二、被告西安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3万。 三、被告西安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原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22元,被告西安天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