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5856号
原告:陕西巨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巨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旭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巨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巨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97元,减半后1699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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