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6201号
原告:青岛力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7号乙3号楼1单元31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667886401F。
法定代表人:孙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96号5号楼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2779979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力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力邦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力邦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4980元,多缴49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丕杰
审判员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