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8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B楼办公室407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63617091U。
被执行人:张玉勇,男,1962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1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