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1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森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森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苏08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二、洪泽湖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森立建设有限公司179550.49元;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森立建设有限公司76950.2元;三、驳回江苏森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合计7815元,由洪泽湖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470.5元,由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4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3、本院通过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因早已停产歇业,该公司股权已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小额银行账户均冻结。
4、2019年12月12日,通过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早已停产歇业,该注册地址上已无该公司存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在2019年12月18日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通过执行通知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及义务。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送达材料、实地调查笔录、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929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志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婕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