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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