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67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XXX号XXX幢三层D区1312室。
法定代表人:施晓雷,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晓雷,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开来华府X号楼XXX室。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荣,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卫,男,1967年9月5日生。
第三人: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施晓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宪章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曹粉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