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3100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国,总经理兼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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