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672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04月0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荣,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卫,男,1967年09月0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宪章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曹粉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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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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