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672号之二
原告:***,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9月5日生。
被告:***,男,1979年4月2日生。
第三人: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财产保全费337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宪章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曹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