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783号之一
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3幢1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南郊别墅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3455弄68号2层。
负责人:**,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业委会成员。
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南郊别墅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