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南郊别墅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783号 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3幢1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南郊别墅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3455弄68号2层。 负责人:**,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业委会成员。 原告上海智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南郊别墅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