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84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紫艺,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东,男,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孔德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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