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民初10号
原告:盐城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兴镇洪东村(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MTI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中区1号楼一层104-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MTI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盐城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