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平,天津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中关村(天津)可信产业园B-25-1。
法定代表人:刘加敬。
原告***与被告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仲裁字[2021]第0201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被告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确认其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津南区××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原告表示其居住地在天津市津南区××花园××号楼,实际工作地点也在天津市津南区××花园处。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具有优先性,为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广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成鹏
书记员鲁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