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艾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中关村(天津)可信产业园B-2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11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系案外人**招揽的劳务人员。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天津市津南区,其丈夫***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一审法院审查后,将该案移送至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从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一审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