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1357号
原告:唐山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朝阳西道融通大厦1703。
法定代表人:徐东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宏泰佳城小区1-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贾德全,职务:经理。
原告唐山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东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英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焦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