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2641号
申请人: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宏泰佳城小区1-6门市。
法定代表人:贾德全,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薛志云,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志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志云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薛志云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召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邱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