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364号

申请人:***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宏泰佳城小区1-6门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价值260000元财产范围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其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连友

人民陪审员  韩 玉

人民陪审员  张景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