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4民初255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杰小区81幢105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
原告**付与被告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湘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