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4民初255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杰小区81幢105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
原告**付与被告江门市安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湘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