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6民初62号
原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866Y。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江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6754288738。
法定代表人:洪旭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猛,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规院”)因与被告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思南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交公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王煜涛,被告思南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交公规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思南中天公司立即向中交公规院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8377931.00元;二、判令思南中天公司立即支付中交公规院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给中交公规院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剩余工程款本息偿清之日止,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为:11253055.14元,2012年12月29日(交工验收次日起算);7124875.86元(质保金、结算保证金部分),2014年12月29日(交工验收两年后起算);暂计算至2029年8月31日止为6504243.37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思南中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8日,思南中天公司发布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招标公告,中交公规院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于2009年6月8日收到思南中天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009年6月16日,中交公规院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与思南中天公司签订了《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其中的《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0811531元。总价包干合同价以及项目清单单价(除水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外)不随市场物价变动调整”,并对工程量清单的明细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中交公规院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施工中因思南中天公司原因,西岸新增一跨引桥,取消东岸引道小河沟桥,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发生了变更。根据《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2.1项“总价包干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总价、综合合价和综合单价等项目均不作调整,除非:(1)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程的规模发生改变,包括桥的宽度、长度、跨度等。对设计费不作调整,工程费只对该影响的总价包干项目进行调整,受影响的项目费用的调整原则如下:规模改变后的工程数量与合同修订工程量清单比对后增加(或减少)的量,乘以中标单价,即为该项目增加(或减少)的费用。(2)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程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对设计费……,调整原则如下:合同修订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继续延用;若合同修订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综合单价以交通部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进行换算……。(3)由于变更原因引起的返工”。和第3.2.1项“合同生效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过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人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分的审查,承包人应对合同中的工程量进行修订,修订原则如下:(1)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不能改变(增加或减少);(2)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计量单位不能改变;(3)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合价和合同总价不能改变(增加或减少);(4)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重新计算各项目的工程数量;(5)根据各项单价合价与该项修订后工程数量,计算出该项修订后综合单价;(6)上述(4)、(5)项修订仅以项为单位以外的综合总价包干项目进行修订。”和第3.2.2项“修订后的工程量清单,成为修订工程量清单。修订工程量清单生成后应以双方签字、盖章形式确认,经双方确认后的修订工程量清单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和第3.2.3项“修订工程量清单生效后,将代替原有合同工程量清单,但原合同总价不变”约定,中交公规院于2010年9月15日向思南中天公司发出《关于上报乌江三桥修订工程量清单的函》,并附有变更后的《修订工程量清单》,要求思南中天公司按照约定对中交公规院生成、制作的《修订工程量清单》进行签字、盖章确认,但思南中天公司不予核实,也拒绝签字、盖章。2012年12月28日,全部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评定为“优良”,并当日移交思南中天公司占有、使用至今。此后,因思南中天公司主要负责人违法,项目决算、付款工作一直停滞。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12日,中交公规院分别向思南中天公司发出了《关于再次上报乌江三桥修订工程量清单的函》、《关于请求尽快解决思南县乌江三桥存在问题的函》、《关于第三次上报乌江三桥修订工程量清单的函》,并再次附了变更后的《修订工程量清单》,再次要求思南中天公司进行签字、盖章确认,思南中天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回复《关于解决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存在问题的复函》称工程量清单修订要以“公平公正”原则来进行修改,而不是依照合同约定,对修订的工程量不予核实,拒绝在《修订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盖章。按照中交公规院向思南中交公司报送的《修订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工程量,思南中天公司应支付共计118747931元,思南中天公司累计已支付100370000元,欠付18377931元,其中包含质保金及结算保证金7124875.86元。
中交公规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础信用报告。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思南中天公司对该组证据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无认可,该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主体资格,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号:HSZB2009-SNSQ)、《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关于合同专用条款澄清的函》(乌江三桥施【2001】1号)。证明目的:1.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范围;2.工程项目的总价及总价包干,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价120811531元,总价包干价及项目清单单价不随物价调整;3.关于总价包干文字错误的澄清与更正,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款,关于总价包干项目的约定,由于打印错误原因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文字缺失,中交公规院于2011年1月13日向思南中天公司发出《关于合同专用条款澄清的函》,要求思南中天公司对文字错误作出澄清与更正,准确无误的表述见证据目录;4.关于总价包干的调整及工程量的收益,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约定总价包干项目包括总价、综合合价和综合单价项目均不作调整,第2.2.3款约定工程量清单的变更应由业主指令完成,第3.2款约定修订工程量清单生效后将代替原有工程量清单,但原合同总价不变。本案涉及的工程量清单修订,包括清单四百章和六百章,涉及的清单金额为92135880元和44933354元;5.关于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的支付,分别为通用合同的36.8、36.9、36.11以及专用合同的第四条计量与支付。
思南中天公司除对《关于合同专用条款澄清的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之外,对本组其他证据均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和《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思南中天公司无异议,予以采信;《关于合同专用条款澄清的函》思南中天公司有异议,且中交公规院未举证该份文件送达给了思南中天公司,故不予采信。
第三组证据:《关于要求增加工程施工范围的函》(乌江三桥【2009】2号)、《关于增加施工范围及费用的函》(乌江三桥【2009】4号)、《关于上报乌江三桥工程量清单复核资料的函》(乌江三桥施【2010】16号)、《关于乌江三桥东岸引道施工变更回函的复函》(乌江三桥施【2010】24号)、《关于上报乌江三桥修订工程量清单的函》(乌江三桥施【2010】38号)。证明目的:因思南中天公司的原因,导致施工范围的增加。详见证据目录。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达不到中交公规院的证明目的,这只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均无异议,证明了案涉乌江三桥工程量进行过调整,予以采信。
第四组证据:《关于总承包合同履约的函》(乌江三桥施【2010】43号)、《关于尽早处理乌江三桥建设工程中若干问题的函》(乌江三桥施【2012】1号)、《关于再次申请批复工程量修订清单等重大问题的函》(乌江三桥施【2012】7号)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将修订工程量清单发给思南中天公司以及要求思南中天公司履约的函,均未得到回复。
思南中天公司对于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思南中天公司不签字的原因是中交公规院将工程单价提高,实际工程量减少,最终合同总价不变,不符合合同公平原则。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因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对中交公规院的证明目的进行认定。
第五组证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2012年12月28日)。证明目的:2012年12月28日,全部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评定为“优良”,并于当日移交思南中天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此后,因思南中天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及违法,项目决算、付款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都有要求应该完善施工约定并按时归档,而中交公规院现在都未按要求完善相关约定。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本组证据予以采信。
第六组证据:《关于再次上报乌江三桥修订工程量的函》(乌江三桥施【2018】1号)、《关于请求尽快解决思南县乌江三桥存在问题的函》(乌江三桥施【2018】2号)、《关于第三次上报乌江三桥修订工程量清单的函》(乌江三桥施【2018】3号)、《关于解决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存在问题的复函》(思中天函【2018】07号)。证明目的:一、《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为人民币120811531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思南中天公司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更,中交公规院多次向思南中天公司发函请求确认变更后的《修订工程量清单》,思南中天公司均不予核实;二、若按照变更后的《修订工程量清单》,思南中天公司应支付中交公规院工程款118747931元,至今为止,思南中天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仅100370000元,欠付工程款18377931元,其中包含质保金及结算保证金7124875.86元;三、该工程交工验收至今已有近7年,思南中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交公规院偿付欠付的工程款及扣留的质保金、结算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详见思南中天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本组证据予以采信。
第七组证据:思南县乌江三桥施工图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一分册、第二分册、第三分册、第四分册、第五分册、第六分册。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八组证据:思南县乌江三桥竣工图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一分册、第二分册、第三分册、第四分册、第五分册。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交工验收。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九组证据:设计变更通知,包括《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乌江三桥施工用地及相关问题的函》(思中天函【2009】9号)、《关于承包单位因东岸引道及小河沟桥与高速公路建设冲突被迫停工有关请求解决问题的回复》(思中天函【2010】3号)、《关于请求对乌江三桥东岸引道及西岸引道设计变更进行批复的报告》(思中天呈【2011】028号)、《铜仁地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对乌江三桥引道设计变更批复的函》(铜地交函【2011】90号)。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经业主方同意,中交公规院按照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十组证据:《贵州省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项目工程支付月报表》(2012年10月份,第16期)、投标时相关图纸、《关于明确乌江三桥东岸引道破碎锤破碎石方价格的函》(思中天函【2012】33号).证明目的:一、“第200章路基部分—细目209-17.5即砂浆砌片石挡土墙”部分,变更后的工程量应为2646m3,而非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认定的1126m3;二、“第400章桥梁、涵洞”部分,减少的金额应为7976222元,而非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认定的10136696元;三、“第200章路基部分细目203-1-b挖石方”部分,变更后的工程量应为16416m3,而非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认定的14850.8m3。变更后的单价应为79.5元/m3,而非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认定的投标单价为30.43元/m3。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中交公规院的证明目的,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金额和数据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即双方对于所涉工程细目的量和单价存在争议,本院根据该部分工程双方举证情况和查明事实进行认定。
第十一组证据:《关于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铜地发改项【2009】764号)、《关于提交防雷工程施工图的函》(乌江三桥设【2010】3号).证明目的:一、案涉工程在初步设计图中增加了防雷工程,且铜仁市发改局已经审批,并在附件《思南县乌江三桥概算审定表》“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6.3防雷工程”部分明确,乌江三桥防雷工程的概算金额为50万元;二、由于防雷工程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中交公规院委托费具备相应资质的武汉雷光防雷有限公司进行防雷设施设计,并于2010年4月22日函告思南中天公司。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十二组证据:《合同段总体工程开工令》。证明目的:2010年2月28日,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思南中天公司、监理单位湖北中交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达开工令,同意开工。并在开工令中明确,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3月1日,故工期应从2020年3月1日起算。
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思南中天公司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思南中天公司辩称,一、根据鉴定意见书最终金额为101749090元,思南中天公司还欠工程款5981518.17元。二、工程款未经双方结算,故不应支付相应利息。
思南中天公司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目的:1.约定的总价计算依据,合同第4款,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2.工程范围是:思南县乌江三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乌江三桥、小河沟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乌江三桥、小河沟桥和约4.63KM引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3.合同的总价及组成合同总价的分项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合价均不作任何调整。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已发生了变更,故总价也应作相应调整;4.专用合同条款2.2.7约定,工程量清单属于中交公规院编制的,中交公规院根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工程总价,在实际施工中进行了调整。说明中交公规院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也有过错;5.合同35.1款约定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招标时估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应当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中交公规院将工程量清单修订后报给了思南中天公司,但思南中天公司未给予任何回复,过错在于思南中天公司。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虽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但中交公规院也将该组证据作为证据出示,故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目的:思南中天公司已向中交公规院实际支付款项为101167330.83元。
中交公规院主张思南中天公司支付款项与思南中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支付款项有797330.83元的差距,中交公规院核对后对本组证据证明的支付金额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于思南中天公司已经支付的金额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总价为92945707元,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和未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为27865825元。
中交公规院关于27865825元的工程量价格是思南中天公司的单方主张,中交公规院从未认可,中交公规院认为应当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关于支付和计量及修订工程量清单的具体约定来严格执行。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有异议,对于案涉工程实际减少部分的工程造价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进行认定。
第四组证据:《关于解决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存在问题的复函》(思中天函【2018】07号)。证明目的:2018年10月19日,思南中天公司已经函告中交公规院同意按1.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计算;2.单项按中标单价计算;3.工程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调整,其说明思南中天公司已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问题,但中交公规院一直未同意,故对于因中交公规院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中交公规院自行承担。
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最早于2009年11月即将修订的工程量清单报给思南中天公司,要求思南中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及确认,但是思南中天公司仅于2018年10月29日才回函,该函中思南中天公司仅是表明其单方主张要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总价调整,但未履行合同约定。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采信。但案涉工程的总造价是否进行调整,如何进行调整,需要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第五组证据:思南县乌江三桥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A标、B标、C标、D标原件)。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的投标情况。
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六组证据:思南县乌江三桥初步设计咨询报告、思南县乌江三桥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思南县乌江三桥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专家意见及咨询审查意见的答复(原件)。证明目的: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均向专家咨询,并由专家发表相关意见。
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七组证据:设计变更的通知,包括《铜仁地区交通局关于思南县乌江三桥引道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铜地交函【2010】9号)、《关于思南县乌江三桥项目相关问题的批复》(铜地发改投【2010】254号)、《思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呈报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招标方案的报告》(思发改呈【2009】121号)、合同段总体工程开工令。证明目的:思南中天公司从设计到施工都是经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报批以及工程开工时间。
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八组证据:《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施工图设计东岸引道》(两册)、《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施工图设计东岸引道变更设计》(一册)。证明目的:思南县乌江三桥东岸引道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施工图。
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第九组:《思南县乌江三桥主桥、引桥的桩基隐蔽资料》(七册)。证明目的:中交公规院对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交公规院对本组证据的认可,故予以采信。
思南中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本院委托贵州桦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桦利(鉴)字【2020】03号),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送鉴资料,思南县乌江三桥项目实际总工程造价为:107149092元。其中:(一)合同总金额为:120811531元;(二)设计变更减少的金额为:18054611元;(三)设计变更增加的金额为:4392171元。”
中交公规院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为:一、《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无论工程量是否发生变化,合同价均不发生变化,即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是明确的;二、双方未能对《修订工程量》清单进行签字、盖章确认,主要是因思南中天公司不配合,思南中天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应以合同包干价120811531元为准;三、中交公规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存在异议:未将防雷工程的概算金额50万元计算在内。四、该《鉴定意见书》存在多处遗漏,意见与中交公规院出示的第十组证据的证明目的相同。五、关于案涉工程的工期问题,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未作出修改。
思南中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因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变更,有部分工程未实施,应以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应以鉴定意见进行计算。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该《鉴定意见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材料经过双方质证,故对《鉴定意见书》的结果予以采信,至于中交公规院提出《鉴定意见书》存在遗漏的问题,本院根据双方质证过的证据进行核对后作出认定。
贵州桦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内容为主要对“工程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及费用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进行调整,现调整后减少的费用为7915128元,较《意见书》中减少费用10136696元,增加2221568元,最终思南县乌江三桥项目实际总工程造价为109370660元。
中交公规院对《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鉴定意见仍然存在疏漏,即中交公规院对第200章路基部分存在异议的部分未进行修正,还有防雷工程部分500000元的未计入工程总造价内。
思南中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的结果无异议,但是评估报告所体现的优化部分不是实际施工量,因此该优化部分应予扣除。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双方对于补充协议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思南中天公司称优化部分不是实际施工量,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中交公规院对第200章路基部分和防雷工程有异议,认为补充意见存在疏漏,对于该部分本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进行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从立项、设计、施工等环节经过了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批准。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的建设单位系思南中天公司,思南中天公司于2009年4月委托贵州环水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工作,由中交公规院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投标工程投标并于2009年6月2日中标,中标价为120811531元,设计工期为80日历天,施工时期为910日历天。2009年6月16日,思南中天公司与中交公规院签订了《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的《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第1款约定“本工程项目的设计范围:乌江三桥、小河沟桥和约4.63KM引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本工程施工范围:乌江三桥、小河沟桥和东岸部分引道(0.98KM,桩号:K4+039.971-K4+980;K5+150-K5+193.827)”,第4款约定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0811531元,总价包干合同价以及项目清单单价(除水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外)不随市场物价变动调整。专用合同条款2.2“总价包干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总价、综合合价和综合单价等项目均不作调整,除非:(1)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程的规模发生改变,包括桥的宽度、长度、跨度等。对设计费不做调整,工程费只对该改变影响的总价包干项目进行调整,受影响的项目费用的调整原则如下:规模改变后的工程数量与合同修订工程量清单比对后增加(或减少)的量,乘以中标单价,即为该项目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合同修订工程量清单有关内容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3.2修订工程量清单”。”。3.2.3“修订工程量清单生效后,将代替原有合同工程量清单,但原合同总价不变”。本项目于2010年3月1日开工,于2012年8月26日完工。施工过程中,因思南中天公司的原因对于东岸引道的设计进行了变更,同时增加了1号桥墩及基础等施工内容以及防雷工程,中交公规院系按照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其后,中交公规院制作了修订工程量清单发给思南中天公司要求确认,思南中天公司给中交公规院复函,但双方对于工程计价存在分歧。乌江三桥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签字盖章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思南中天公司使用。思南中天公司累计已向中交公规院支付工程款为101167330.83元。
中交公规院称若按照变更后的《修订工程量清单》,思南中天公司应支付中交公规院工程款118747931元,思南中天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仅100370000元,欠付工程款18377931元,其中包含质保金及结算保证金7124875.86元,遂诉至本院。因双方对调整工程量后的工程款计价发生争议,中交公规院坚持案涉工程总价包干,思南中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本院委托贵州桦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桦利(鉴)字【2020】03号)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送鉴资料,思南县乌江三桥项目实际总工程造价为:107149092元。其中:(一)合同总金额为:120811531元;(二)设计变更减少的金额为:18054611元;(三)设计变更增加的金额为:4392171元。”,思南中天公司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90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中交公规院主要对工程第200章的部分工程和第400章有异议,另外对防雷工程未计入有异议。中天公司申请鉴定人员黄亚丽出庭接受质询,黄亚丽出庭时称第200章和第400章的工程量均是根据双方质证的施工图纸以及变更后的图纸计算得出,中交公规院认为第200章的部分工程量应当根据其提交的工程支付月报表进行认定,第400章应根据补充质证的投标书所附设计图纸进行计算,经核实该设计图纸已经交给鉴定机构,双方同意按照投标书所附设计图纸对第400章进行调整,贵州桦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内容为主要对“工程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及费用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进行调整,现调整后减少的费用为7915128元,较《意见书》中减少费用10136696元,增加2221568元,最终思南县乌江三桥项目实际总工程造价为109370660元。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就本案提出如下意见:一、案涉思南县乌江三桥剩余工程款全部由中交公司向思南中天公司主张,其公司不再另案向思南中天公司主张,也不参加本案诉讼;二、其公司与中交公司之间的联合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其公司与中交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上列案件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中交公规院提交的《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相关《函》、施工图及竣工图等证据,思南中天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是应按照总价包干确定工程总价,还是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来确定工程总价,思南中天公司尚欠付中交公规院多少工程款;二、中交公规院主张思南中天公司支付其资金占用费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2009年6月16日,思南中天公司与中交公规院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中交公规院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且工程经验收合格,思南中天公司应向中交公规院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2约定“总价包干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总价、综合合价和综合单价等项目均不作调整,除非:(1)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程的规模发生改变,包括桥的宽度、长度、跨度等。对设计费不做调整,工程费只对该改变影响的总价包干项目进行调整,受影响的项目费用的调整原则如下:规模改变后的工程数量与合同修订工程量清单比对后增加(或减少)的量,乘以中标单价,即为该项目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合同修订工程量清单有关内容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3.2修订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3.2.3约定“修订工程量清单生效后,将代替原有合同工程量清单,但原合同总价不变”。这两个条款约定内容存在矛盾,前一条约定总价、综合合价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的例外情形即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程的规模发生改变,后一条约定修订工程量清单生效后原合同总价不变,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案涉工程不应按照总价包干合同价120811531元进行认定,应以中交公规院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贵州桦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思南县乌江三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送鉴资料,思南县乌江三桥项目实际总工程造价为:107149092元。其中:(一)合同总金额为:120811531元;(二)设计变更减少的金额为:18054611元;(三)设计变更增加的金额为:4392171元。”。中交公规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关于存在遗漏,具体为:一、“第200章路基部分—细目209-17.5即砂浆砌片石挡土墙”部分,变更后的工程量应为2646m3,而非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1126m3;二、“第400章桥梁、涵洞”部分,减少的金额应为7976222元,而非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10136696元;三、“第200章路基部分细目203-1-b挖石方”部分,变更后的工程量应为16416m3,而非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14850.8m3。变更后的单价应为79.5元/m3,而非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投标单价为30.43元/m3。经查,一、“第200章路基部分—细目209-17.5即砂浆砌片石挡土墙”和“第200章路基部分细目203-1-b挖石方”部分,中交公规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对这两项工程量认定错误,其依据是工程支付月报表,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称第200章工程量系根据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计算而得,中交公规院称应按照工程支付月报表认定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第200章的工程量及合价以鉴定意见书为准。二、第400章桥梁、涵洞部分经过双方核对,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意见进行调整,该部分扣减金额为7915128元,较《意见书》中减少费用10136696元,增加2221568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以调整后的扣减金额为准。鉴定意见(调整后)关于思南县乌江三桥项目实际总工程造价为109370660元。
关于中交公规院主张的防雷工程概算金额500000元问题,鉴定意见书中称因没有防雷工程专项设计图故无法计算该工程造价,因思南中天公司对于中交公规院提交的防雷工程概算金额无异议,故对该项费用应予支持。故工程实际造价为109870660元,扣除思南中天公司实际已向中交公规院支付工程款101167330.83元,思南中天公司尚欠中交公规院工程款8703329.17元未支付。
关于焦点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故中交公规院请求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之规定,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故中交公规院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2年12月29日(按当事人主张从交工验收次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8703329.17元(以8703329.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703329.1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11元,由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211元,由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鉴定费900000元,由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000元,由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 静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倪庆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光林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6民初62号
原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
被告: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null(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思南中天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null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66210.87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静
审判员倪庆飚
审判员代静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覃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