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阜阳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202执6611号之一
申请人: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866Y。
法定代表人:裴珉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西二环交通大厦10楼市公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485860374Q。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02执6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