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南中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341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7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人山,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南中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到五层和第九、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5KR2L。
负责人:曾磊,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8803M。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环市××××××市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F。
法定代表人:熊正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燎原,该公司功罪人员。
第三人: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1866Y。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辉,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绮婷,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南中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广州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计3176元。
审 判 长  赵 磊
人民陪审员  郭常安
人民陪审员  林 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