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1640号
原告:北京三意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1号院2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三意亚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三意亚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意亚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意亚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9.66元,由原告北京三意亚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