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涵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1097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涵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广场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涵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8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涵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签定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人烟台新涵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91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烟台新涵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且已将该债权转让协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案被执行人烟台亿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烟台新涵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