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政府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勘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价款为389138.78元没有事实依据。(1)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工作人员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强夯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名、盖章系认定事实错误。锦尚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在强夯工程量计算书上签字。监理单位也未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2)工程量计算书上仅有监理单位技术章和林继宏的签名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第12.1.4条的约定。锦尚公司并未授权监理单位确认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只是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其不具备确认工程造价的专业能力。因此,工程量计算书应为无效文件。(3)工程结算审定单上仅有施工单位送审值和合同金额,并没有审定额,且未经过集团审计中心审定,工程结算审定单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第8.8条的约定,不能作为结算依据。(4)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在勘察公司交付相关结算资料后长时间不予审核无事实依据。勘察公司只提交了一张报审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并未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勘察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第8.7条的约定。因勘察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向锦尚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进行结算,本案工程款无法结算的责任不在锦尚公司。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承担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因勘察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导致本案工程款无法结算,因此,锦尚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利息。3.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有误,应为24000元。因双方在强夯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五(取千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本案所涉1.1、1.2期强夯工程的合同金额为464405.3元,保证金应为24000元。因此,60000元保证金中只有24000元是本案合同涉及的保证金,其余保证金为1.4-1.7期强夯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勘察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勘察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锦尚公司使用,相关技术资料已交付给锦尚公司的事实是正确的。锦尚公司委托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证实,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于2014年8月前经正元公司检测为合格工程,并且相关技术资料在烟台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档案中均有留存。锦尚公司将上述检测报告及技术资料均作为竣工验收材料交到档案馆。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是最基础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建设楼房,如果检验不合格是不可能继续施工建楼的。2.锦尚公司的楼座即使发生沉降,也是锦尚公司自身造成的,与勘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锦尚公司反诉勘察公司要求赔偿加固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锦尚公司是在整个楼座主体完工并封顶的情况下才发现有沉降。锦尚公司接收并使用了勘察公司经验收合格的强夯工程后发生沉降,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沉降均与勘察公司无关。锦尚公司委托山东建大进行鉴定时既没有通知勘察公司到场参加,也没有告知勘察公司楼座发生沉降及沉降的原因是勘察公司造成的,更没有通知勘察公司对此进行修复或应承担修复费用。山东建大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对47号楼的分析,并没有对其他楼座沉降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系锦尚公司单方委托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山东建大出具的鉴定报告第七页和锦尚公司与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签订的《工程合同》载明的内容可知,即使楼座发生沉降,其沉降的原因系锦尚公司的回填土粘性高及锦尚公司没有对基坑及时回填土造成积水渗入地基土产生湿陷,从而造成楼座沉降。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回填土系锦尚公司提供的。双方的合同价款构成中及工程量计算书中只有强夯工程款,没有回填土的工程款。另外,从山东建大出具的鉴定报告第五页载明的内容也可以说明勘察公司在锦尚公司提供回填土后进行强夯施工。因此,锦尚公司主张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并造成楼座沉降的系勘察公司原因造成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另案驳回锦尚公司对勘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是正确的。3.一审法院判决锦尚公司应给付勘察公司工程款本金189139.7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应返还保证金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锦尚公司使用,通过档案馆的档案材料及双方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可以证明技术资料及结算资料已全部给付锦尚公司。并且档案馆的技术资料中的施工记录与本案工程量计算书中的工程量是相符的,套用合同中的单价完全可以得出总工程款的数额,并且监理公司已确认勘察公司施工的总工程款为389138.71元,减去锦尚公司已付工程款199999.01元,锦尚公司尚欠勘察公司工程款本金189139.7元。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在2014年8月前已验收合格并交付锦尚公司接收使用,勘察公司不可能不将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给付锦尚公司。因此,锦尚公司主张勘察公司没有提供结算资料,故其不能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锦尚公司应给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锦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锦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18913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066元(2015.1.1-2018.10.16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锦尚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6万元及利息10806元(2015.1.1-2018.10.16按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两项共计294011.7元;3.判令锦尚公司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锦尚公司完全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继续计算逾期付款利息;4.诉讼费用由锦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7日,勘察公司(承包方,乙方)与锦尚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了烟台中南山海湾A地块1.1、1.2期及C1-C4号楼强夯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位于烟台开发区。二、承包范围和内容:2.1根据甲方书面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强夯工程施工;2.2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土方工程施工前进行及时的完善;2.3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方案及现场夯击能并报甲方审核。三、承包方式: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乙方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四、工期。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具体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五、合同价款:5.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RMB464405.3元(大写:肆拾陆万肆仟肆佰零伍圆叁角整),最终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1.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100,工程量(平方)1,综合单价(元/平方)7.04,合价7.04;2.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200,工程量(平方)36186,综合单价(元/平方)8.94,合价323611.71;3.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300,工程量(平方)1,综合单价(元/平方)11.96,合价11.96;4.点夯,5.0X5.0梅花状布点,点夯:点夯二遍,每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单击夯击能(t.m)400,工程量(平方)1,综合单价(元/平方)14.76,合价14.76;5.满夯,1/4搭锤面积,满夯二遍,夯击击数根据现场情况,直到下沉量符合要求。工程量(平方)46636,综合单价(元/平方)3.02,合价140759.83。合计464405.3元。备注:下沉量符合要求以下任意一条:1、水准仪观测:单击夯击能100t.m以下,最后两击夯击沉降量平均不大于50mm终夯。2、目测出现跳锤现象终夯。3、回填土厚度小于等于1m,采用满夯;大于1m采用点夯+满夯。5.2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含保险费)、材料费、机械费、装卸费、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名种规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与场内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5.4合同内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六、付款方式:6.1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按进度款支付,每月按实际完成的整楼栋面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70%。6.2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后30日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6.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向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全套工程资料30天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5%。6.4结算后除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外,结清余款。6.5保修金按质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6.6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款(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期限开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并书面提示甲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八、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8.1台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8.7本工程竣工备案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8.7.1开工令;8.7.2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申请报告》;8.7.3经乙方盖章的详细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8.7.4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8.7.5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竣工图纸,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8.7.6经甲方加盖公章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8.7.7经监理公司,甲方工程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甲方造成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证明(如发生顺延);8.7.8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电子版),合同书(含补充协议);8.7.9认质认价资料;8.7.10乙方应项下填写《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对账单》中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已付款情况、收款账号,收款银行等;8.7.11其他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最终结算价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8.8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九、工程质量与验收:9.1工程质量标准:9.1.1本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标准。9.1.6样板施工及其特别约定:(1)乙方必须先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甲方对样板的确认不是对工程质量最终的确认,最终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2)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工作,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因此对非乙方承包工程(含甲方及其它施工方)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将由乙方承担。9.1.7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经验收如不能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负责自费返修直至符合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除须据实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经乙方整改后,工程未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乙方无权取得工程价款,且乙方须赔偿发包人因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9.1.8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采用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9.2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乙方执行采购供应或是由甲方采购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对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9.5本工程经整改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不能取得本工程的工程款,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同时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9.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8.1隐蔽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要求详见合同附件隐蔽工程需在甲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验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现场验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就质量应负的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整改。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损失的120%。9.8.3无论甲方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12.1甲方权利义务:12.1.1甲方负责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费用支付给乙方。12.1.2甲方委派马文军担任本工程的甲方代表,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电工等进行监督,负责协议履行。12.1.3甲方委托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12.1.4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明确: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标准、造价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及批准均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并经甲方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有效。12.2乙方的权利义务。12.2.7.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乙方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12.2.7.18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和三方共同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十三、竣工验收:13.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须按国家、山东省烟台市颁布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整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提供),移交给发包人。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13.4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14天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14日内组织初步验收,乙方对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在接到乙方复验申请后14天内批复乙方的工程复验申请,乙方协助发包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乙方应在验收后7天内按质监站及发包人所提整改意见自费修改完成。整改完成后,报发包人再次组织验收,为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13.7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除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管理该工程的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每逾期一日,乙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发包人不能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接收。13.8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9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3.9.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标准,并经发包人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质量监督机构实地核定验收通过。十四、违约责任(本合同其它条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执行本条款)。14.1除不可抗力的外,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14.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付款的,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但甲方支付的最高利息不超过合同额的10%。14.4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所提交资料(含图纸)施工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外,还需按工程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还按14.3条约定执行。经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乙方无权取得任何工程款项,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
合同后附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免费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市政道路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七、保修款: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基坑回填完成付至保修款的50%,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两年保修期期满后二十天内将余款(扣除那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八、其他:1、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有效。
2015年5月7日,双方签订另份《强夯工程合同》,约定由勘察公司为锦尚公司位于烟台开发区强夯工程进行施工,暂定总价为RMB530703.8元。合同其他条款与上述合同一致。该份合同完工后,双方发生纠纷,勘察公司诉来法院要求锦尚公司支付工程款1795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立为(2019)鲁0691民初571号案。
勘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4年6月开工,于2014年11月竣工,2014年年底左右,已经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且锦尚公司于竣工后接收了涉案工程。锦尚公司称勘察公司所述不属实,涉案工程未验收合格;勘察公司主张2014年10月14日锦尚公司支付勘察公司工程款49999.01元,2015年2月1日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合计199999.01元。锦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勘察公司主张2014年12月之前已将技术资料、结算资料交付给锦尚公司,检测报告可以证实。锦尚公司对此有异议,称涉案工程没有做过验收,没有收到勘察公司所提交的技术及结算资料,但对合同后面所附工程质量保修书没有异议;庭审中锦尚公司认可勘察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所在楼座已经交付使用,但称勘察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庭审中,勘察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并经锦尚公司质证: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实涉案地块的强夯工程勘察公司已施工完毕,并且质量合格。锦尚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有异议,建设单位处没有锦尚公司公章,且签字人也不是合同约定的锦尚公司工程代表,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的甲方代表为马文军,而该签字人并非马文军,所以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强夯已施工完毕,且质量合格。另外称王松涛是否是锦尚公司员工需要核实。勘察公司解释称王松涛现已离开锦尚公司公司。经审查,该验收报告中显示合同造价:46.44053万元,施工结算:38.9138.71万元,验收范围:A15-26#强夯,对工程质量评定意见: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符合设计要求;2、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处由王松涛签字,并手写载明同意验收。由监理单位盖章确定。
二、涉案强夯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各一份,证实涉案的工程量的款项为389138.71元。锦尚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中的强夯工程量计算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计算书是勘察公司单方盖章的文件,且盖章的监理单位是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约定的单位有两个,一个是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山东琴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量计算书中只有一个监理公司的盖章,该工程量没有得到锦尚公司方以及另外一个监理单位的认可。对该证据中工程结算审定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工程结算审定单只有送审额和施工单位签字,建设单位审定额、核减额、核增核减率均空着未填写,且该审定单中没有锦尚公司方公章,也没有锦尚公司方工程代表签字,因此该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的送审额只是勘察公司单方计算的金额,并未得到锦尚公司的认可,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工程量的金额为389138.71元。另称于福亮是锦尚公司单位工作人员,但该审定单上只有送审额,没有认定额,因此他的签字只代表收到了施工单位的报审金额,并不是双方对结算确定的审定金额。经查,工程量计算书中载明工程造价总计389138.71元,由监理单位加盖技术章、工作人员林继宏签名。
三、招商银行2014年5月16日的付款回单一张,证实勘察公司一张保证金60000元汇入锦尚公司银行账户。锦尚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60000元保证金是支付的涉案两个合同的保证金,一个是1.1-1.2期及C1-C4号楼强夯工程的保证金,保证金为23220.25元,另外一个合同中南山海湾1.4-1.7期强夯工程的保证金。因为根据合同第15.1条约定,乙方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七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保证金,本案1.1-1.2期及C1-C4号楼的强夯工程合同金额为46445.3元,60000元按两个合同工程价款的比例分摊,不同意返还。因为根据强夯工程合同第15.3条约定,当乙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以该违约保证金冲抵损失。
四、检测报告三份,证明涉案工程于2014年8月份验收合格,勘察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锦尚公司使用,并将技术资料交付锦尚公司,利息主张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5年1月1日前我方放弃。锦尚公司质证称,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锦尚公司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检测报告不可能在勘察公司处。此外,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为1.1-1.2期及C1-C4号楼,而勘察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A16、A17、A23号楼的,勘察公司并不能证明16、17、23号楼是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内。而且,该检测报告仅是对地基静载核试验及重型动力触探实验的检测,且仅是取几个点位进行检测,即使检测结果合格,也只能证明地基的承载力和地基土强度合格,也只能证明是几个被检测点位合格,并不能证明整个工程合格。另外,锦尚公司称我司确实委托正元公司提供过检测报告,但勘察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是正元公司出具的无法核实。经审查,三份检测报告中均载明“烟台中南·山海湾A16#楼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所检测的3个试验点(点号:1#2#3#)的地基承载特征值均为170kpa,满足设计要求”,由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
庭审中,锦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并经勘察公司质证:
一、中南山海湾1.1-1.27及C1-C4号楼强夯工程合同,合同内容与勘察公司提交一致,证明双方在合同第8.7条约定“本工程竣工备案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以及合同第9.1.10条的约定,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被确认为不合格,则乙方除不能取得该部分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外,还需赔偿对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第15.3条约定,当乙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以该履约保证金充抵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勘察公司质证称,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勘察公司已将相关结算材料及竣工材料给付锦尚公司,并且锦尚公司验收合格,锦尚公司的工程人员及监理公司均对工程量予以确认。
二、锦尚公司方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A43#、A44#基础加固及A47#号楼基础纠偏加固工程合同,证明勘察公司所施工的43、44、47#楼发生沉降,锦尚公司委托建研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加固,合同约定的暂定合同总价为217万,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5日。
三、提交锦尚公司方与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楼基础加固工程合同,合同1.3工程内容:本工程基础持力层为强夯后的填土层,一方面,由于强夯填料中黏性土含量偏高,其工程性质差,另一方面,由于主楼北侧基坑未及时回填平整,长时间降雨造成主楼北侧多处形成积水坑,积水渗入地基土后产生湿陷沉降,从而最终引起建筑物明显的差异沉降,造成建筑物出现倾斜问题。乙方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基础加固,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后续正常使用。证明勘察公司方施工的上述工程发生沉降,锦尚公司方委托上海岩土工程公司进行加固,合同约定的增加的价款为240万元。
四、锦尚公司方给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发送的开工令,证明锦尚公司方于2016年11月6日发送开工令,委托上海岩土公司实施中南山海湾小区1.5期A41#、42#、45#、46#楼加固工程。
五、锦尚公司方于2016年10月7日向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送的开工令,证明锦尚公司方于2016年10月7日委托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勘察公司强夯工程进行施工的中南山海湾小区1.5期A47#、A43#、A44#楼装修工程进行加固。
六、锦尚公司方向建研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办理的结算审核表一份,证明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南山海湾A43#、A44#、A47#楼基础加固及纠偏加固工程最后的结算金额为3296598.72元。
七、锦尚公司方与上海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办理的工程结算审定表一份,证明上海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中南山海湾A41#、A42#、A45#、A46#加固工程最后结算的金额为1956855元。
勘察公司对锦尚公司提供的二至七号证据共同发表意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从锦尚公司与建研地基的合同中及开工令当中能够看出其开工期限为2016年10月7日,但其合同的签订是2016年11月,相关的审批表都是锦尚公司自己单方制定的,由此可以看出是锦尚公司为达到不付勘察公司工程款而与其他人签订的虚假的加工合同。另外,在该两份审批表上均有于福亮的签字,所以锦尚公司讲于福亮不属于其工作人员是错误的。另外,锦尚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与本案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属于本案相关证据。
八、结算资料催告函一份,证明锦尚公司曾于2015年12月1日向勘察公司发函,催告勘察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说明勘察公司并未向锦尚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勘察公司质证称,该证据是锦尚公司单方制作,锦尚公司没有向我方发送过,我方没有收到过。但在2014年12月份前我方已将相关资料提交给了锦尚公司。对于是否向勘察公司发送了该结算资料催告函,锦尚公司未举证证实。
另,勘察公司主张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称因勘察公司所做工程于2014年11月份就已经竣工,所以锦尚公司付款时间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勘察公司作为承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组织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锦尚公司作为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约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勘察公司于2014年6月对锦尚公司烟台开发区13个楼座进行了强夯施工。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锦尚公司委托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地基进行抽样检测。2015年11月17日,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满足设计要求。上述材料均被锦尚公司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存档于档案馆。2015年12月底,合同约定的监理公司及工作人员林继宏在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强夯工程量计算书上加盖技术专章、签名,验收报告载明勘察公司施工的A15-A26号楼座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13个楼座的施工的工艺、面积、进出场费及工程价款,并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429585.7元。2017年12月26日,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在勘察公司施工强夯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审定单上签名,该审定单载明施工单位送审额389138.71元。勘察公司强夯工程施工完毕后,锦尚公司的其他施工单位陆续在勘察公司施工的基础上继续施工至整栋楼房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楼房已对外出售,锦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勘察公司支付工程款。锦尚公司主张勘察公司施工的其他楼座的强夯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影响本案勘察公司就其施工的强夯工程向锦尚公司主张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锦尚公司工作人员及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强夯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名、盖章,上述材料明确载明了勘察公司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虽然审定表房产核算部的审定额及审定总价金额等内容空白,审定表备注栏及合同均约定注明,最终结算金额以集团审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但锦尚公司在勘察公司交付相关结算资料后长时间不予审核,而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也未进行审核,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锦尚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的价款为389138.71元,扣除锦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99999.01元,余款189139.7元锦尚公司应支付给勘察公司。
关于勘察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2017年12月26日,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在勘察公司施工强夯工程的工程量结算审定单上签名,锦尚公司应于2018年6月26日审核完毕,此时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锦尚公司逾期付款其应当以尚欠的工程款189139.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勘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不超过合同额的10%即46441元为限。
关于勘察公司主张的保证金60000元。双方合同约定,乙方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7天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五(取千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除按合同约定扣除外,履约保证金(无息)于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14天内返回给乙方。锦尚公司主张勘察公司主张的保证金6万元是本案及(2019)鲁0691民初571号案中两份合同的保证金,应根据两份合同的金额按比例分开,因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锦尚公司不应当返还保证金6万元。在本案及(2019)鲁0691民初571号案中,锦尚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勘察公司施工原因导致(2019)鲁0691民初571号案中楼座发生沉降,且质保期均已届满,所以法院均认定锦尚公司应当向勘察公司支付所有的工程尾款。考虑两案双方及事由均相同,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勘察公司在本案中要求锦尚公司返还全部保证金6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勘察公司主张的利息,前文已述锦尚公司应于2018年6月26日前对勘察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审核完毕,只有此时才能明确是否应扣除保证金,所以锦尚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也应从2018年6月27日开始计算,超过该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判决:一、锦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勘察公司工程款18913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913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锦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勘察公司保证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两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最高不超过46441元。如果锦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勘察公司负担330元,由锦尚公司负担2525元。
二审中,当事人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锦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锦尚公司与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山海湾A地块1.2期工程监理合同原件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第一条第5款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洋,根据该约定,只有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洋才有权作为监理单位的代表签署相关的确认文件。该监理合同附件2附了监理人员名单,监理人员共8人,没有勘察公司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中监理签字人员林继宏。
勘察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一审中锦尚公司有义务提交而未提交。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监理公司在相关材料中盖章并签字确认应视为监理公司有权代表锦尚公司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的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变化,锦尚公司与勘察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单位是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锦尚公司以此理由否认监理公司及工作人员在相关结算资料中的签字以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锦尚公司与勘察公司签订的《烟台开发区中南山海湾A地块1.1、1.2期及C1-C4号楼强夯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勘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施工完毕,经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王松涛签字、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林继宏盖章后向锦尚公司交付使用。烟台开发区城建档案馆留存的正元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系由锦尚公司委托,检测报告可以证明勘察公司施工的A15-A26工程经检验合格。锦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勘察公司与锦尚公司签订的强夯工程合同载明,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为证明涉案工程量和工程款,勘察公司提交了加盖监理单位技术专章、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林继宏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书》及2017年12月26日由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签字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楼座的施工面积、工程窝工补偿费等并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389138.71元。该造价与锦尚公司工作人员于福亮签字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中的施工单位送审额一致。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及《工程结算审定单》中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集团审计中心审计结果为准,但锦尚公司在签收《工程结算审定单》后长时间不予审核,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仍未进行审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勘察公司施工的强夯工程的价款为389138.71元并判决锦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9139.7元并无不当。锦尚公司主张《工程量计算书》中没有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洋的签字因而不应采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锦尚公司关于勘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工程结算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锦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勘察公司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锦尚公司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46441元为限,并无不当。锦尚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证金,锦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勘察公司原因导致本案和(2019)鲁0691民初571号案中楼座发生沉降,两案质保期均已届满。鉴于两案当事人及事由均相同,为减少当事人讼累,一审法院判决锦尚公司返还全部保证金6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上诉人烟台锦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婷婷